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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將偕同中央單位訂於本(115)年10月21日辦理本市大專院校菸害防制法稽核,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 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 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大專院校為上述規定之全面禁止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加強檢視並落實下列本法事項:

(一)校區範圍「所有入口處應張貼禁菸標示」,如標示褪色或脫落,請務必立即更新;另,聯外後門、側門、員工通道門、逃生門等連通室外之入口處,均應依法標示。

(二)校區範圍(如:警衛室、廁所、主管辦公室、教師研究室、已撤除之室外吸菸區等區域),不得設置或擺放「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具等,可收集菸灰菸蒂之器物)。

(三)校區範圍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請加強重點區域(如:廁所、樓梯間 、頂樓、陽台、停車場、操場及警衛室等)清潔維護。

(四)校區範圍內不得「違規吸菸」或「吸食加熱菸、電子煙」,應依法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