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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業經該部於115年7月16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10067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針具服務實施辦法」,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七月 二十四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迄今,未有修正。為因應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之「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 定與管理辦法」,以及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訂定生效之「鴉片類物質 使用障礙症美沙冬維持治療給藥點之指定與管理要點」,進行通盤性調 整及衡酌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針具服務實施 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替代治療(現稱維持治療)相關規定,與新發布施行之「物 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或「鴉片類 物質使用障礙症美沙冬維持治療給藥點之指定與管理要點」有重複 規範情形,為避免引起誤解,爰明列維持治療適用之法規,並將本 辦法名稱修正為「針具服務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法制作業體例,改採分款方式列舉,並統一相關人員稱謂。另 考量實務運作,調整人員資格條件之文字,刪除「核可」等相關文 字,修正為「訓練合格」。(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針具服務現已為常態性業務,刪除核可效期規定,以提升地方 主管機關行政督導管理效率;辦理針具服務具體執行層面之細節內 容及規範,業已納入於愛滋防治工作手冊,地方縣市政府據以依循 辦理,俾使本法規明確及保留執行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刪除理由同修正要點 第一點。

五、配合業務推動情形,及考量現行針具服務獎勵機制,賦予主管機關 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地制宜之彈性空間,鼓勵辦理針具服務優 良之人員或執行機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獎勵方式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