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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5月27日中市衛保字第1140061803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為宣導出入境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中央已跨部會加強宣導。

三、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宣傳文字訊息如下:

(一)衛福部製作之「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單張(英語、日語及韓語)三國語言版本(附件1、2、3),如附件。

(二)依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