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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本年7月3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065241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經該部於本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637號公告廢止,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經該部於本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575號令廢止。